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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关键文件 承德露露详解商标案争议焦点
发表时间:2018-10-24     阅读次数:     字体:【

2017年9月以来,承德露露围绕着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简称“汕头露露”)进行了多项重大诉讼。2018年7月23日,汕头露露以未履约《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由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违约。承德露露10月20日晚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并予以回应。

有效性各执一词

今年8月10日,承德露露公告,称法院已受理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随后,汕头露露在其官方微信发文,称所拥有的“露露”商标和专利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双方的商标纠纷可追溯到2001年左右签署的两份文件,即《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不过双方却对文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执一词。根据承德露露10月20日的公告显示,两份文件分别为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简称“香港飞达”)共四方在2001年和2002年签订。

汕头露露表示,其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当时享有这些知识产权的露露集团授予。后来继受这些知识产权的承德露露,也已通过签署一系列备忘录的方式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知识产权。

承德露露则认为上述文件“理应无效”。公告指出,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承德露露认为,在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中,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备忘录所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该事项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

承德露露称,备忘录订立及内容均显失公平。同时,内容条款与在先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在后的“露露”商标、专利合法转让协议条款、承诺等相冲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双方的关系,承德露露表示,公司上市时的定位是露露集团的核心企业,汕头露露之所以进入上市公司是因为当时IPO的主业突出、资产完整、避免同业竞争的要求,上市时承德露露是母公司,汕头露露是子公司。后汕头露露发生巨额亏损,并出现严重财务问题,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后,还拥有饮料设备,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同时又不能与公司同业竞争,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监管部门避免同业竞争要求,公司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没有备忘录记载的授权其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

无形资产定价或存缺陷

2006年承德露露改制,露露集团退出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公告中指出,2006年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及股权分置改革时,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资产完整,保证公司正常发展,决定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并签署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承德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最终以人民币3.01亿元购买了露露集团所拥有的、全部主营业务相关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承德露露公告,其是在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文件。

对此,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备忘录对商标、专利转让前后的所有权、使用权都进行了安排,对商标及专利的使用和转让均约定了附加条件,对于后来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国资部门和证监会审议批准的转让内容有着重要影响。2006年露露集团整体改制以及公司购买“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时也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正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以3.01亿元购买的“露露”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存在价格依据不准确、使用权不完整的重大缺陷。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坚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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