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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运用
发表时间:2016-08-01     阅读次数:     字体:【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案情介绍】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震旦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桌(主管EX-26)”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530140335.5,2013年,震旦公司发现,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京洲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型号为“ED-017大班台”的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近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京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万元并由世纪京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就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进行了现场勘验,二者相同或相近似之处在于:
  

  (一)主视图:1.桌面中部有一向内凹陷;2.桌面左右两侧前部的桌角和桌面中部内凹的桌角均呈切角样态;3.桌两侧桌角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4.桌面前部侧边呈斜坡形;5.桌脚两内侧设置有抽屉柜;6.桌中部后方设有一挡板,挡板位于桌面与地面之间。  

  (二)俯视图:7.桌面纵向分为三个区域,两侧区域以桌面中部内凹区域为界对称;8.中部内凹区域横向设置一个矩形的走线盒;9.桌面四角和中部内凹区域两角均为切角;10.桌面各边呈斜坡形。  
 

  (三)后视图:11.桌两侧桌角部分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12.桌中部设有一挡板,挡板位于桌面与地面之间,挡板较之两侧桌柜部分水平内凹;13.桌面左右两侧后部桌角程切角样态;14.桌面后部侧边呈斜坡形。
 

  (四)左视图:15.桌左侧桌角部分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16.桌面左部侧边呈斜坡形。  
 

  (五)右视图与左视图情况相同。  

  区别之处在于:
 

  (一)主视图:17.抽屉柜中抽屉的个数不同,专利设计为每侧两个,被控侵权设计为每侧三个;18.挡板与其他部位连接关系不同,专利设计中挡板与桌面之间留有空隙,被控侵权设计挡板与桌面之间无空隙。
 

  (二)俯视图:19.被控侵权设计缺少专利设计走线盒两侧的出线口。  

  (三)后视图:20.挡板与其他部位连接关系不同,专利设计中挡板与桌面之间留有空隙,被控侵权设计挡板与桌面之间无空隙。

  (四)左视图:21.抽屉手柄数量不同;22.专利设计桌面前后宽于桌体的部分长度大致相同,被控侵权设计桌面后部宽于桌体的部分长度明显大于前部。
  

  (五)右视图与左视图情况相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ED-017大班台”为被控侵权产品,判决世纪京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支付震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世纪京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采用的判断主体的标准为本案所涉设计产品对应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较之于普通社会公众对现有的设计状况有常识了解,可以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形状等具有分辨力,但又区别于专业的设计人员,不会注意到形状等的微小变化,即判断区别点17-22是否会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的影响。 
 

  一、设计要部的考量
  

  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采用了专利设计的设计要部,设计要部是指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2006年版《审查指南》将作为独立判断方式的要部判断予以删除,但并没有完全否认特殊情况下以产品要部作为判断的方法。对于设计要部,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涉案专利设计的实际使用情况,由于仰视图并非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的部位,故可以排除仰视图中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设计要点的比较   

  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采用了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即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设计要点也叫创新点,属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能使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属于设计特征的下位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在设计要点的确定上,行政审查部门认为,设计要点在后续程序中的作用需要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立。司法部门对此回应指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认定,鉴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简要说明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可以作为判断创新部分的参考。  
 

  对于设计要点,既要考虑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又要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及惯用的设计特征。本案中,从庭审比对的情况来看,在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的区别之处中,17、21涉及抽屉柜中抽屉的个数,抽屉个数的设计主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过程中对于功能的需求,个数的不同不会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19涉及桌面走线盒两侧的出线口,该特征亦属于功能性的设计特征,且其在整个俯视图中所占比例很小,被控侵权设计此处只是做了细微的改动,亦不会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18、20涉及挡板的宽度,从主视图看,挡板并不属于容易观察到的部位,故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从后视图看,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涉及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者挡板与桌面未留有空隙,但保留与地面之间的空隙,这种局部的细微改动亦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22涉及桌面前后宽于桌体部分的宽度,由于左、右视图其他设计特征均相同,被控侵权设计此处所做的改动仅是减小了桌面前部宽于桌体部分的长度,在左、右视图中所占比例也较小,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的应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在确定区别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差别时,重点考虑其中设计要点和设计要部的影响作用。结合上述分析,区别点17-22并未使得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相比有了整体视觉效果上的不同,同时,在二者的相同或相近似点中,2、9、13涉及桌面各角的样态,切角的设计并非惯用的设计,是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被控侵权设计并未采用直角、圆角,而是采用了切角;3、11、15涉及桌角上粗下细,粗细之间有一斜坡过渡的设计,既非出于功能性的考虑,也无理由证明其为惯用的涉及手法,被控侵权涉及在该部位上也采用了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再结合其余相同或相近似点,综合考虑区别点的影响,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构成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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